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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按要求联网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时间:2022-07-28 11:32:00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工贸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二)大气污染防治类第8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企业治污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当保持监测设施正常运转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委托第三方运营的不免除企业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未按要求联网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常见问题(FAQ)

本文涉及的治理思路适用于哪些行业?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如何判断自己的工况适合哪种工艺?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运行中处理效率下降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排放限值应执行哪个标准?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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